Good!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further promote the stabilization of foreign trade policies, and to speed up the revision of the "Port Charges and Billing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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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0

4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

其中指出持續推進通關便利化。推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同港口、鐵路、民航等信息平台及銀行、保險等機構對接。優化海關風險布控規則,推廣科學隨機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準度,降低守法合規企業和低風險商品查驗率。深入推進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模式改革,積極推進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制度化建設。鼓勵理貨、拖輪、委託檢驗等經營主體進入市場,促進公平競爭。

清理規範口岸收費。加快修訂《港口收費計費辦法》,進一步完善港口收費政策,減並港口收費項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標準,進一步擴大船方自主決定是否使用拖輪的船舶範圍。完善洗修箱服務規則,清理規範港外堆場洗修箱費、鐵路運輸關門費等收費。實行口岸收費項目目錄清單制度,做到清單外無收費。對政府依成本定價的收費項目,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及時調整收費標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及對應的收費主體,開展典型成本調查,為合理規範收費提供依據。

以下為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是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重要抓手。近年來,“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有效激發了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業和群眾關注度高、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亟待解決。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推動高質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圍繞“六穩”、“六保”,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要素資源高效配置,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建設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目標導向、綜合施策。圍繞穩定和擴大就業、培育市場主體、擴大有效投資、促進消費、穩外貿穩外資、保障基本民生等重點領域,以務實管用的政策和改革舉措,增強企業和群眾獲得感。

堅持問題導向、務求實效。聚焦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難點堵點繼續“啃硬骨頭”,堅持放管結合、並重,著力清理對市場主體的不合理限制,實施更加有效監管,持續優化政務服務,不斷提高改革含金量。

堅持系統集成、協同推進。堅持系統觀念,加強各領域“放管服”改革有機銜接、統籌推進,促進中央和地方上下聯動,強化部門之間協作配合,立足全生命週期、全產業鏈條推進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放大綜合效應,增強發展內生動力。

二、進一步推動優化就業環境

(三)推動降低就業門檻。進一步梳理壓減准入類職業資格數量,取消鄉村獸醫、勘察設計註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等職業資格,推進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持續動態優化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類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年限要求。進一步規范小微電商准入,科學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便民勞務活動”、“零星小額交易活動”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支持提升職業技能。建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科學合理確定培訓補貼標準。拓寬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範圍。延長以工代訓政策實施期限,簡化企業申請以工代訓補貼材料。加強對家政、養老等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全面提升就業能力。創新開展“行校合作”,鼓勵行業協會、跨企業培訓中心等組織中小微企業開展學徒制培訓,鼓勵各地區探索開展項目制培訓等多種形式培訓。採取優化審批服務、探索實行告知承諾制等方式,便利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設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支持和規範新就業形態發展。著力推動消除制約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的隱性壁壘,不斷拓寬就業領域和渠道。加強對平台企業的監管和引導,促進公平有序競爭,推動平台企業依法依規完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改進管理服務,支持新就業形態健康發展。落實和完善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發揮雙創示範基地帶動作用,支持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返鄉農民工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完善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動放開在就業地參加社會保險的戶籍限制,加快推進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維護靈活就業人員合法權益。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退役軍人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進一步推動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六)健全惠企服務機制。推廣財政資金直達機制的有效做法,研究將具備條件的惠企資金納入直達機制。優化國庫退稅審核程序,逐步實現智能化、自動化處理。推動實現非稅收入全領域“跨省通繳”。精簡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辦理流程和手續,持續擴大“自行判別、自行申報、事後監管”範圍。整合財產和行為稅10稅納稅申報表,整合增值稅、消費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附加稅費申報表。大力發展市場化徵信機構,建設和完善“信易貸”平台,推動水電氣、納稅、社保等信用信息歸集共享,依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為企業精準“畫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蓋度、精準性和有效性。持續規範水電氣暖等行業收費,確保政策紅利傳導到終端用戶。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合規經營製度,依法查處壟斷行為,嚴厲打擊價格串通、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規範提升中介服務。從嚴查處行政機關為特定中介機構壟斷服務設定隱性壁壘或將自身應承擔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費用轉嫁給企業承擔等違規行為。嚴格規范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設定的中介服務事項。依法降低中介服務准入門檻,破除行業壁壘,打破地方保護,引入競爭機制,促進提升中介服務質量,建立合理定價機制。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推動中介機構公開服務條件、流程、時限和收費標準,堅決查處亂收費、變相漲價等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規範改進認證服務。推動認證機構轉企改制、與政府部門脫鉤,提高市場開放度,促進公平有序競爭。加強對認證機構的監管,督促認證機構公開收費標準,及時公佈認證信息,提高服務質量。清理規範涉及認證的評價制度,推動向國家統一的認證制度轉變。健全政府、行業、社會等多層面的認證採信機制,推動認證結果在不同部門、層級和地區間互認通用。 (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優化涉企審批服務。分行業分領域清理規範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明確行政備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推動更多涉企事項網上辦理,簡化優化商事服務流程,大力推進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簡優化涉及電子電器產品的管理措施,探索推行企業自檢自證和產品系族管理。加快商標專利註冊申請全流程電子化,分類壓減商標異議、變更、轉讓、續展週期和專利授權公告週期,建立健全重大不良影響商標快速駁回機制,嚴厲打擊商標惡意註冊、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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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一步推動擴大有效投資

(十)持續提高投資審批效率。進一步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手續,推進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優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重大投資項目審批流程。鼓勵各地區推進“標準地”出讓改革,科學構建“標準地”出讓指標體系,簡化優化工業項目供地流程,壓縮供地時間,降低投資項目運行成本。推動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和各相關審批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避免企業重複填報、部門重複核驗。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持續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進一步精簡整合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許可、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等事項。支持各地區結合實際提高工程建設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對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研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審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全過程審批行為和時間管理,規範預先審查、施工圖審查等環節,防止體外循環。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進一步推動激發消費潛力

(十二)清除消費隱性壁壘。著力打破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打通經濟循環堵點,推動形成高效規範、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費購買的規定,釋放消費潛力。加快修訂《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推動各地區徹底清理違規設置的二手車遷入限制,放寬二手車經營條件。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進入回收拆解市場,依法查處非法拆解行為。鼓勵各地區適當放寬旅遊民宿市場准入,推進實施旅遊民宿行業標準。制定跨地區巡迴演出審批程序指南,優化審批流程,為演出經營單位跨地區開展業務提供便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便利新產品市場准入。針對市場急需、消費需求大的新技術新產品,優先適用國家標準制定快速程序,簡化標準制修訂流程,縮短髮布週期。在相關國家標准出台前,鼓勵先由社會團體制定發佈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鼓勵企業製定有競爭力的企業標準並自我聲明公開,推動新技術新產品快速進入市場。加快統一出口商品和內貿商品在工藝流程、流通規則等方面的規定,推進內外貿產品“同線同標同質”,破除制約出口商品轉內銷的系統性障礙。繼續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城市範圍,調整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 (市場監管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進一步推動穩外貿穩外資

(十四)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完善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確保外資企業平等享受各項支持政策。支持外資企業更好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制定。優化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製度,完善企業登記系統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功能,加強填報指導,減輕企業報送負擔。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持續推進通關便利化。推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同港口、鐵路、民航等信息平台及銀行、保險等機構對接。優化海關風險布控規則,推廣科學隨機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準度,降低守法合規企業和低風險商品查驗率。深入推進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模式改革,積極推進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制度化建設。鼓勵理貨、拖輪、委託檢驗等經營主體進入市場,促進公平競爭。 (海關總署、交通運輸部、銀保監會、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清理規範口岸收費。加快修訂《港口收費計費辦法》,進一步完善港口收費政策,減並港口收費項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標準,進一步擴大船方自主決定是否使用拖輪的船舶範圍。完善洗修箱服務規則,清理規範港外堆場洗修箱費、鐵路運輸關門費等收費。實行口岸收費項目目錄清單制度,做到清單外無收費。對政府依成本定價的收費項目,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及時調整收費標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及對應的收費主體,開展典型成本調查,為合理規範收費提供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進一步推動優化民生服務

(十七)創新養老和醫療服務供給。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改革,引入社會資本和專業管理服務機構,盤活閒置床位資源,在滿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集中供養基礎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齡老年人開放。推動取消診所設置審批,推動診所執業登記由審批改為備案。推動取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等級劃分,便利市場准入。在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允許網絡銷售除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以外的處方藥。 (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提高社會救助精準性。支持各地區推動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殘聯、醫保、鄉村振興等部門和單位相關數據共享,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困難群眾主動發現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優化服務流程,縮短辦理時限,實現民生保障領域問題早發現、早干預,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救助,防止產生違規冒領和設租尋租等問題。 (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國殘聯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提升便民服務水平。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證明互認,通過完善信用監管、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等方式,推動減少各類證明事項。實施證明事項清單管理制度,清單之外不得向企業和群眾索要證明。確需提供證明的,應告知證明事項名稱、用途、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等信息。圍繞保障改善民生,推動更多服務事項“跨省通辦”。堅持傳統服務方式與智能化服務創新並行,切實解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在運用智能技術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難。 (國務院辦公廳、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十)加強取消和下放事項監管。堅持放管結合、並重,把有效監管作為簡政放權的必要保障,推動政府管理從事前審批更多轉向事中事後監管,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由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逐項製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明確監管層級、監管部門、監管方式,完善監管規則和標準。進一步梳理監管部門監管職責,強化與地方監管執法的銜接,建立相互協作、齊抓共管的高效監管機制,確保責任清晰、監管到位。 (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效能。各地區各部門要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實施更加精準更加有效的監管。梳理職責範圍內的重點監管事項,聚焦管好“一件事”實施綜合監管。加強對日常監管事項的風險評估,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強化高風險環節監管。對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要嚴格監管,堅決守住安全底線。對新產業新業態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引導和規範其健康發展。完善全國一體化在線監管平台,推動監管信息共享,加快形成統一的監管大數據,強化監管信息綜合運用,提升監管質量和效率。 (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嚴格規範行政執法。制定出台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推動各地區各部門明確行政裁量種類、幅度,規範適用程序,糾正處罰畸輕畸重等不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鼓勵各地區依法依規建立柔性執法清單管理制度,對輕微違法行為,慎用少用行政強制措施,防止一關了之、以罰代管。 (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三)完善企業和群眾評價機制。堅持以企業和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作為評判改革成效的標準,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中國政府網建立企業和群眾評價國家層面改革舉措的常態化機制。及時公開評價結果,強化差評整改,形成評價、反饋、整改有機銜接的工作閉環,做到群眾參與、社會評判、市場認可。各地區要建立地方層面改革舉措社會評價機制。

(二十四)加強組織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及時研究解決“放管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要結合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制定實施方案,出台具體政策措施,逐項抓好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改革舉措落實到位。